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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交往 ,远离谣言 ,尊重他人 ——2517班学生交往礼仪主题班会
发布时间:2026-09-23 丨 文章作者:耿伟丽 丨 阅读次数:194

 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交往观念,增强法治意识与网络素养,2026年9月21日,2517班班主任耿伟丽老师主持召开了以“文明交往·拒绝谣言·尊重他人”为主题的教育班会。本次班会围绕“青春期异性交往指南”“向网络谣言说不”“尊重肖像、拒绝恶搞”三大篇章展开,通过案例解析、法律科普与情境辨析,为全体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与德育教育课。

班会伊始,耿老师从青春期心理发展特点切入,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异性交往的积极意义。她指出,进入青春期后对异性产生好奇、欣赏和好感,是生理与心理发育的自然现象,好感与欣赏并不等同于早恋。健康的异性交往不仅能消除性别神秘感,更能促进男女生优势互补,在团结和睦的集体中实现共同成长。随后,耿老师详细讲解了异性交往的五大原则——自然大方、公开适度、尊重平等、真诚互助,以及身体边界、语言边界、媒介互动边界“三重边界”,并通过课间互助讲题、放学途中刻意疏远、班级活动自然合作等真实校园场景的情境辨析,帮助学生直观识别正常互助与交往过密的界限,掌握在具体情境中把握交往分寸的实践智慧。学生讨论环节班级学生踊跃上台分享异性交往场景。

在“向网络谣言说不”篇章中,耿老师首先厘清了造谣与传谣的法律界定:造谣是凭空捏造虚假信息并散布的行为,传谣则是明知或应知信息不实仍进行转发与扩散,两者均属违法侵权行为。她结合校园中常见的污蔑诋毁型、丑化羞辱型、孤立排挤型及网络匿名投稿型等四种谣言类型,深入剖析了谣言对受害者身心造成的重创、对集体信任氛围的破坏,以及传播者面临的法律反噬。耿老师重点解读了造谣传谣的三级法律代价——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024条需承担民事赔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,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可处5至10日拘留及罚款,情节严重依据《刑法》诽谤罪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。她特别强调,“我只是转发”不能成为免责理由,转发同样属于传播行为,看到官方辟谣仍转发或谣言明显违背常理却未核实,都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。最后,耿老师介绍了“存证举报、求助追责、心理疗愈”的反谣策略,鼓励学生在遭遇网络谣言时勇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耿老师指出,未经同意将他人照片P图、丑化或制作表情包发布到网络,绝非简单的“开玩笑”,而是严重侵犯肖像权与名誉权的违法行为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019条详细解读了肖像权的法律保护边界,强调即使未以营利为目的,只要未经同意公开传播他人肖像即构成侵权。耿老师还特别关注了AI技术滥用带来的新型侵权问题,指出利用AI软件将同学头像生成不当图片并传播,法院已明确认定构成肖像权与名誉权双重侵权,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。她通过“只是开玩笑”能否免责的讨论,引导学生树立“己所不欲、勿施于人”的同理心,明确拍照拍视频先征得对方同意、发布到网络前必须获得明确许可、无意冒犯后立即删除并诚恳道歉的正确做法。班会最后,耿老师总结强调:异性交往要自然大方、公开适度、尊重互助;面对谣言要做到不造谣、不信谣、不传谣,转发也要担责;对待他人肖像要尊重权利、拒绝恶搞,让青春在尊重与责任中绽放。此次主题班会内容丰富、案例鲜活、法理清晰,有效提升了学生的交往素养与法治观念,为建设文明和谐的校园氛围奠定了坚实基础。